|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保障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和《吉林省行风评议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各党委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上述机关(单位)和行业部门及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评议。
第二章 监督
第四条 被监督机关(单位)和行业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得非法阻碍和干扰。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软环境情况监测点的作用,对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服务环境、信用环境等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 软环境建设监督员接受聘任机关委托,有权对机关、单位和行业部门进行监督、评议。
第七条 聘任机关应当对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评议
第八条 评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议内容为接受评议的对象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办事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评议采取问卷测评的方式进行。
(一)对机关(单位)和行业部门的评议分两类进行。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问卷测评占70%;社会各界代表的问卷测评占30%。
(二)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测评分三类进行。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卷测评占20%;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问卷测评占50%;社会各界代表的问卷测评占30%。
第十二条 评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被评议机关(单位)反馈。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最佳、最差单位。对最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最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该单位挂“最差单位”或“限期整改单位”牌匾,同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对不满意率较高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待岗教育、调离岗位直至免去职务等处理。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其职务,特殊情况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纠风部门反馈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