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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道江区投诉举报规定
上传时间:2006-12-7
通化市二道江区投诉举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实施投诉举报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党委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行为提起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办事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二道江区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隶属于区委、区政府,设在区纪委监察局。
举报电话:3710110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落实办理投诉举报件的责任部门和单位;
(三)负责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的督查;
(四)负责对办理投诉举报件不认真、不负责行为的调查;
(五)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受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办事的;
(二)对区委、区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抵制、反对,妨碍政令畅通的;
(三)司法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公开办事制度,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利用部门和行业特权,强行摊派钱物、索要钱物、推销产品、报销费用,要求安排宴请的;
(六)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检查或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七)无法定依据随意进行收费、罚款或未按规定标准执行收费、罚款的;
(八)无法定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九)利用部门和行业特权,强行干预市场流通,妨碍公平竞争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或工作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的;
(十二)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第六条 中心接到的不属于本中心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认真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件阅批单》,送中心负责人;
(二)中心负责人根据投诉举报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阅批;
(三)中心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自办或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四)投诉举报件转办后,中心负责跟踪督办,如承办单位确实难以在原定时限内办结,应当令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时限;
(五)投诉举报件办结后,中心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方反馈。
第八条 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负责地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需要现场解决的,中心应当及时派人赶到现场或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当场解决;不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向投诉举报方作出解释和承诺。
(二)对于转办的事项,中心应当在两天内转交承办解决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办理。
承办投诉举报件的部门和单位接到中心转办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中心回复。
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需延后回复的,应当向中心说明情况,并承诺时限。
第九条 中心应当加强同其它受理投诉举报机构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移交应当由对方办理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