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定 首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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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道江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定(试行)
上传时间:2006-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公示告知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应当采取便于当事人咨询和索取资料,有利于当事人知情和参与监督的方式,在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对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本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依法应当承办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二)申办依法应由本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的材料细目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三)本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本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记录。
第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并实施告知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引导当事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一)对已经撤销废止或暂停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等各项权利;
(三)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根据技术鉴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五)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责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初审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职权范围,符合口头、书面等法定形式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专用印章、注明日期、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和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细目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否则视为受理。申请人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内容补正申请材料后,第二次提交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受理具有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事项时,应当出具加盖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专用印章、注明受理日期和办结日期的《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回执书》。
第十条 需要两级或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下级机关初审后,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材料。

第四章 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二条 审查设立企业或其它组织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申请时,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内设机构之间协同运作所发生的办事环节,应当由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督办,申请人不再参与。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审查后报请上级批准的申请,下级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下级不得要求申请人陪同或自行申报,上级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权,由区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转告、协调、督办。
第十六条 审查后对审批事项的申请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承办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退办理由、申请人享有各项权利的《退办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申请的,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否则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期限。审批承诺期限应当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查需经现场勘察、科学检验、专家论证等环节较多、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当场作出批复决定的申请时,应当承诺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作出书面批复决定。

第五章 审批收费

第二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时,应当无偿向申请人提供各类申请书格式文本,实施审批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审查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报名报考时不得强制组织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和其它辅助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批中,不得向申请人派售指定商品、强行有偿服务、搭车收取其它费用、索取收受钱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依据、收费范围、标准细目,并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监督、指导、督促涉及企业或其它组织等主体资格登记的前置事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五条 区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办理的联合审批事项的最长时限;
第二十六条 对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节向行政监察机关或派出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审批项目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项目法定依据的清理审核和保留审批项目的审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对行政审批部门和单位(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办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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