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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添加时间: 07-07-09 01:37:54 浏览次数: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通钢主辅分离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上传时间:2006-12-7
 
 
按照我省提出的加快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通钢集团主辅分离部分企业改制外迁的实际,我们本着支持通钢、服务通钢,发展二道江的原则,凡是通钢改制外迁并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在享受《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同时,针对通钢改制外迁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是通钢改制外迁企业在我区注册落户的,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投产之日算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征缴后,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返还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条 企业年实现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额的2%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企业年实现增值税达不到1000万元的,可按实际纳税额的1%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第三条 按照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奖励引资人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1%。对引进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区政府可安排1名人员纳入财政开支就业。

第四条 对通钢外迁企业需占用土地的。由政府协调解决,凡是涉及到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的事项,均由区政府积极协调上级土地部门,争取最大的优惠。

第五条 对通钢外迁企业需占用山林的。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将全部给予免收;上级部门收取的费用,区相关部门将积极协调,争取最大的优惠。

第六条 企业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区政府派主管区长和相关人员全程协助办理,加快工作进程。对区相关职能部门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均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一个漏斗”。

第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如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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