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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上传时间:2006-12-7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实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投产之日算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6年至第10年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四条 在我区投资兴办文化、体育、教育卫生、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五条 在我区投资兴办农、林、牧、渔及中草药种植加工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部分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农业资源转化项目,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在我区投资较大型商贸和服务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扩大生产。

第七条 在我区兴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使用用途,区政府帮助投资者协调上级相关部门争取优惠。

第八条 在我区兴办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必须补缴已经返还的税款。

第九条 在我区兴办生产型建设项目,涉及我区权力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同时严禁各部门以各种理由到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反者将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处理规定》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主动热情为投资者服务。区政府采取“一站式”服务,由区外经局、区监察局负责,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帮助投资者解决其它困难。

第十一条 引进资金奖励政策。引进资金主要是指货币资金,引入的非货币形态资金,如专利、设备、物资等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部门确认的书面报告书为作价金额计入引资成果,但专利技术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对引进资金新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区招商引资企业认定小组审查确认,除一次性奖励外,从企业缴税之日算起,三年内按区财政实得财力再给予20%、15%、10%的奖励;对引资额超过1亿元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金;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重奖100万元;引进无偿资金的给予引资额3%的一次性奖励;引进有偿资金,给予引资额0.5%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投资者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本区关停、破产企业的,享受上述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国外投资者及港、澳、台同胞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吉政发〔2002〕36号),在同等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条件下,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的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二道江区关于鼓励区外(含国外)投资到我区开办企业的优惠政策(暂行)》(通二区政发〔200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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