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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场地证明。
4.
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请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5.
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步骤
(一)说明: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姓名或迁移到原注册登记机关辖区以外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以及其他有关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提交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个体工商户验照
步骤
(一)说明:
个体工商户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验照手续,填写验照登记表。
验照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是否与核准的情况一致;登记事项是否变动,有无出租、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其他应审查的事项。提交的验照登记表及各项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在每年的
1
月
1
日
-
3
月31
日
前,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验照表,并填写验照表,经审查合格后,粘贴年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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