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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步骤
(一)名称预先核准:
1.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冠以“吉林省”、“吉林”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冠以“通化”“通化市”字样的由市工商局核准。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
2
个以上的字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的姓名作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用语。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行业用语的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报材料:
1.
领取、填报《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申报材料: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领取)。
2.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表。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经营场所证明。
5.
办理下岗优惠证的,提交本人下岗优惠证。
6.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请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7.
外埠人员提交流动人口婚育查验证明
申报材料、文件应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供受理审查人员核对。
(四)程序及依据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并在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
人大常委会通过)
2
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月
5
日
国务院发布)
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8
年
12
月
4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步骤
(一)说明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登记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变更后的事项涉及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二)申报材料:
1.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
变更字号名称的应提交新的名称核准表,并向登记机关上缴全部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