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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政务大厅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二道江区行政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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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大厅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四、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各部门授权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六、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直径
4.2
厘米规格,与原单位行政印章的主要区别在于防伪编码不同。
七、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确认,并核准备案。
八、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区政府政务大厅负责办理、实施。
九、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政务大厅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本制度由区政府政务大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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