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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添加时间: 09-01-06 15:50:28 浏览次数:
 
      

二道江区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听证由实施许可主体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实施许可窗口负责,中心可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窗口在审查时,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者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组织听证的有关工作告知本单位,由本单位办公室配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必须在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窗口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窗口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并在听证举行前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申请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    听证由许可实施部门的分管领导主持,窗口进行记录。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窗口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许可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窗口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窗口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辨。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三)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并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依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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