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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政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我政务大厅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管理(相对)人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条
经办人员在向管理(服务)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或相应的书面材料,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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