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首页 返回  
 
  作者: 添加时间: 09-01-06 15:51:58 浏览次数:
 
      

二道江区行政审批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把行政服务中心建成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进中心办公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中心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给予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在区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审核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削减事项的恢复办理、新增审批事项必须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或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五条   凡具备进入区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许可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集中办公。

第六条   进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同一个窗口进出的原则,在中心集中办理,坚决杜绝两头受理的现象。

第七条   进中心部门的所有缴费事项,均应在中心统一的收费窗口办理。各窗口不得自行办理收费事项。

第八条   进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将内容、依据、必备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通过告知单及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到中心来咨询或申报人员,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释疑解难,对申办事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准确、高效地予以办理。

第十条   各政府部门和具有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心网上审批的规定,随时留意区行政审批网站的相关信息,及时答询和受理申报事项,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给予审理。

第十一条   窗口部门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撤销或限期改正,并取消该部门“文明窗口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窗口部门出现下列超时限情况之一的,由中心召开由相关办理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监审分析会,无正当理由的责成窗口部门给予盖章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给予批评、处罚、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 1 1 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2006©版权归通化市二道江区行政审批中心所有管理员登陆
通化城库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