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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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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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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早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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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
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
,
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
,
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
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3)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
,
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收入的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
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
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育的除外
.
(4)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
,
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
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
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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