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分局审批和收费项目登记表 首页 返回  
 
  作者: 添加时间: 07-08-16 10:47:33 浏览次数:
 
      

二道江区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单位: 区国税分局                                                                    

项目名称

法 定 依 据

办理程序

申 报 材 料

承诺时限

收 费 依 据

对发票使用和

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领购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领购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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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 [2001]57)规定 :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 ,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 ,使用百万版发票的 ,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 ,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由企业提出申请 , 审批机关进行核查、批准。对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专用发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证;与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有关的进项税额抵扣联复印件;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购销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和库房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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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 [1993]174)16条规定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 ,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领购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进行审批。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等进行调查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定票种并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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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2002 年9 月7 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 )23:生产 ,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贷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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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应重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由企业提出申请 , 审批机关进行核查 , 批准

营业执照 : 有关合同 , 章程 , 协议书 ; 银行帐号证明 ; 企业申请 ; 税务登记 ( 副本 ); 税务同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 ,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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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民政福利企业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 ,享受税收优惠

由企业提出申请 , 审批机关进行核查 , 批准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 四表一册 ; 企业申请 ; 税务登记证 ( 副本 ); 营业执照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 ,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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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 流动资产的盘亏 , 毁损 , 报废净损失 , 坏帐损失 , 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 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 ,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 , 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

由企业提出申请 , 审批机关进行检查 , 批准

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 包括 :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 ,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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